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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苏环办【2022】218号文件规定,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如果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活性炭更换周期为3个月,请问是否累计运行3个月进行活性炭更换,即停产时间不算。
内容回复:《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苏环办【2022】218号)在“六、活性炭填充量”部分明确“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计算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的附件《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中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排污单位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
VOCs吸附治理的活性炭的更换周期计算方法
不可否认,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该是VOCs治理行业应用*为普遍的VOCs治理装备。无论是单一的活性炭吸附,还是多级吸附,还是吸脱附联合装置,乃至焚烧、冷凝等与活性炭吸附联合的组合工艺装置,都涉及到活性炭吸附VOCs废气环节。用于VOCs吸附治理的活性炭的更换周期是各生产企业在VOCs吸附装置运维时*为关注的点,这涉及到环保合规性的问题,同时也是VOCs吸附装置常见的不合规问题点,不少企业因此被罚款。活性炭(或其它吸附剂,如树脂、沸石等)使用量应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和吸附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
上干货,活性炭更换周期(T,单位:d)计算方法一般如下:
式中:
M——活性炭质量,kg;
S——平衡保持量,%(在20℃,101.3KPa时乙醛的平衡保持量S为7%,乙基醋酸的平衡保持量S为19%,己烷的平衡保持量S为16%,甲苯的平衡保持量S为29%,苯的平衡保持量S为23%,非甲烷总烃保持量S平均为15%);
Q——风量,m³/h;
C——进口VOCs 浓度,mg/m³;
t——吸附设备每日运行时间,h/d。
吸附装置在日常运行维护注意要点
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该是VOCs治理行业应用*为普遍的VOCs治理装备。无论是单一的活性炭吸附,还是多级吸附,还是吸脱附联合装置,乃至焚烧、冷凝等与活性炭吸附联合的组合工艺装置,都涉及到活性炭吸附VOCs废气环节。除了活性炭吸附,还有树脂吸附、分子筛吸附(比如转轮+RTO工艺中的转轮吸附装置),下面来看看吸附装置在日常运行维护应注意的要点:
来源:环保365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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