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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口常见风险与合规指引
来源: | 作者:pmoe62f6a | 发布时间: 2025-12-18 | 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污染物排放口的规范设置与日常管理,是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实现合法合规经营的关键环节。环境君梳理了企业在废水排放口设置与管理中的常见风险点及合规要点,一起学习一下。



01

持证排污,依证设置



企业必须申领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设置排污口,应保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02

常见风险点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置排放口。


(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三)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未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四)未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擅自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放口。


(五)管理维护缺失,对排污通道、口门及附属设施缺乏定期巡查维护,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他人“借道排污”等异常情况。

03

重点合规建议


①企业应保持生产设施、排污情况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②企业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③企业应保持全面收集污染物,避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尤其注意污水收集沟渠是否有溢流、渗漏进入雨水管道。


④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冷却水、雨水应清污分流,避免存在雨污不分的情况。


⑤企业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⑥企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⑦企业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04

法律责任



违反排放口设置管理规定,不仅可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环境,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来源:环境监测实战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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