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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
因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故障、日常维护、校准等,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维护”。对于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简称为“CEMS维护”。
排污单位应当规范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对照表1如实标记,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或故障原因,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和相关台账备查。
表1 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及标记内容
标记内容及代码 | 标记说明 |
调试(A) | 自动监测设备新安装或者移动、改变的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期间,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调试”。 |
故障(D) | 1.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故障”。包括浓度、温度(烟温或水温)、湿度、压力、流量、运行状态等各类自动监测设备故障,采样环节的泄漏、堵塞、掺杂等故障,以及现场端内部通讯故障等 2.自动监测设备断电,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如站房停电导致自动监测设备停止运行的时段); 3.本标记不适用生产或污染治理设施自身的故障造成数据异常。 |
日常维护(M) | 自动监测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日常维护”。 |
校准(C) | 自动监测设备处于校准、校验状态,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校准”。 |
超量程(T) | 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结果数值超出测量范围,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超量程”。 |
温度传感器故障(Td) | 反映生产工况的温度传感器结焦、损坏等情况(如垃圾焚烧炉炉膛热电偶、水泥窑窑尾烟室热电偶的结焦、损坏等)导致温度传感器测量温度不能反映实际温度的时段,标记为“温度传感器故障”。 |
核查比对(K) | 1.政府监管部门开展核查比对等过程中,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核查比对”; 2.标记为“核查比对”的时段,应当保留政府监管部门开展核查比对等相关证明材料。 |
针对同一监测因子的自动标记,在分钟数据、小时数据、日数据统计时段内,存在多种“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标记时,优先认定标记时间*长的标记内容。
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校验不合格时,从该次校准、校验至*近一次校准、校验合格期间的自动监测数据应当视为无效,排污单位应当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按照表1如实标记相应时段导致数据无效的具体标记内容。
2 “数据补全”标记
为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完整性,排污单位对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进行数据补全,对照表2如实标记。
表2 数据补全标记内容
标记内容及代码 | 标记说明 |
手工监测数据(U) | 排污单位按照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开展手工监测,或者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得执法监测报告,应当及时记录、上传,取得的手工监测数据标记为“手工监测数据” |
自动修约补遗数据(Q) | 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修约补遗,自动生成的数据标记为“自动修约补遗数据”。 |
标记为“手工监测数据”的,应当保留相应监测报告、原始监测记录备查。
标记为“自动修约补遗数据”的,应当保留标记时段的运维台账、原始自动监测数据凭证、数据缺失或无效时段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修约补遗参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未做要求的,参照HJ212、HJ75、HJ356等技术规范执行。数据缺失超过168小时仍未补全时,自动监控系统按相关技术规范对排放量自动进行修约补遗。
3 “数据有效”标记
一般情况下,自动监测数据默认自动标记为“数据有效”,代码为N。
对按照1 自动标记无效时段的数据,排污单位仍确认其有效的,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修正标记为“数据有效”,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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